1、对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在不同法制之下,检察官之任务也随之不同,但其任务不外下列数种:实施侦查检察官通常是侦查程序的主导者,在经过侦查后检察官可以依法决定是否起诉、缓起诉(并非每个法制均有此制度)或是不起诉。
2、因此检察官具有筛漏功能,是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守门人。
3、而由于侦查系居于刑事审判程序之源头,因此侦查之结果将影响审判之正确性,检察官对此也有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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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起公诉由于刑事诉讼多采取无诉即无裁判之控诉原则,因此倘无检察官提起公诉则案件即无法开展,而有罪判决必然来自检察官之起诉,经过两层门槛更可确保判决的正确性与慎重。
5、实行公诉检察官须在审判期日上到庭论告,并须提出诉状及证据,透过辩论,促使法官相信被告确有足够的犯罪嫌疑。
6、在调查证据时,检察官亦负有辅助法院发现真实的协力证明义务。
7、协助、担当自诉检察官之任务除了提起公诉及实行公诉外,在采行公诉、自诉双轨制的法制之下,检察官在自诉案件中亦可出庭陈述意见,或在自诉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又无人承受自诉时,可以担当自诉人之地位。
8、提起救济由于检察官是控诉制度下的当事人之一,因此可以对于裁判提出救济,对于违法或不当裁判可以抗告或上诉,对于已确定之裁判则可提出再审或非常上诉。
9、指挥执行。
10、检察官通常也是指挥刑事裁判执行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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