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日前更新披露2023年1号市场禁入书,指向新研股份相关责任人员。
来源:证监会网站
另据证监会同日更新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新研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责令新研股份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资料图)
来源:证监会网站
虚增营收超33亿元
经证监会调查,新研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因新研股份收购明日宇航,2015年11月1日起,新研股份将明日宇航纳入合并范围。新研股份2015年披露的利润包含明日宇航2015年11月至12月的利润。
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5年度至2019年度,新研股份虚增营业收入3346503750.10元,各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5.05%、45.50%、63.34%、47.07%、9.71%。新研股份虚增利润总额1311201540.66元,各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69%、136.67%、118.24%、90.66%、6.77%。
证监会认为,新研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多名高管被罚
证监会指出,根据相关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
责令新研股份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韩华(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新研股份董事、总经理,2009年至2015年为明日宇航实际控制人,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任明日宇航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对匡理鹏(2013年12月至2019年4月任明日宇航财务总监,2019年4月至今任新研股份财务总监,2020年12月至今任新研股份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对周卫华(2009年6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董事长,2015年11月至2019年5月任明日宇航董事)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对张舜(2012年至今任明日宇航副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副总经理)、胡鑫(2015年1月至今任明日宇航副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副总经理)、刘佳春(2012年2月至今任明日宇航副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对杨立军(韩华妻子,2009年12月至今任明日宇航北京分公司办公室主任,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董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另据证监会同日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韩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张舜、匡理鹏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在多份造假合同中签字
周卫华等人提出申辩意见。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周卫华作为上市公司原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对信息披露事务负有领导责任,理应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经营、财务等状况,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子公司明日宇航同样负有管理责任,因明日宇航为二级保密单位从而未能掌握子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并不是免责的法定事由,信赖中介机构的报告也不能构成其已勤勉尽责的履行了董事的职责,但在发现问题后采取了一定的手段进行调查、核实,证监会对其的处罚幅度已经考虑了相关情节。
张舜作为明日宇航副总经理,在多份造假合同中签字,其主张不知悉相关合同系为虚假合同,并无其他证据证明,不足以采信;同时其作为新研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审阅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即签署确认,正是其未勤勉尽责的表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因此,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胡鑫作为明日宇航副总经理,知悉报表收入金额远超实际业务金额,同时作为新研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况下签署确认了相关年度报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匡理鹏在韩华领导下,组织明日宇航其他财务工作人员实施明日宇航在2015年至2019年4月期间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新研股份2015年至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是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匡理鹏以新研股份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参与了新研股份2019年年报审阅,明知新研股份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仍然签字表决通过。匡理鹏对明日宇航财务造假行为和新研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是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