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参保人群的范围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学生儿童,以及经审核目前尚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在人群的覆盖范围上,两种制度具有一定的互补性。
(资料图)
二是资金的筹集方式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筹集则是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目前,我省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高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
三是享受的待遇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个人负担补助。从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待遇上讲,前者要优越于后者。
四是缴费要求不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二、(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二)急诊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
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四)转诊转院结算
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三、(一)用人单位到省医保中心领取、填写医疗保险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医保中心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的基本情况资料,核定缴费基数,报批后完成信息录入,并开具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三)参保单位按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到省医保中心指定账户。
(四)参保单位到医保中心领取《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和个人帐户专用存折。
(五)参保人员凭手册就医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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